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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06    撰稿: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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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内(档)【2015】2号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文物与陈列品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与陈列品属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与传承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文物与陈列品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物与陈列品的范围及界定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属学校文物与陈列品:

(一)学校在历史发展中积累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实物、文献、音像、科研器材、仪器设备等。

(二)学校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实物、照片、文献等资料:包括1、学校收藏的具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字画、瓷器、雕塑等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2、各个时期国家政要、社会贤达与学校相关的照片、题词及其他资料;3、学校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教学、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证章、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三)学校接受海内外校友、社会贤达、知名学者、艺术家等有影响力的人士或机构捐赠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作品、手稿或其他物品,包括(并不限于)以绘画、雕塑、铜像、模型、标本、多媒体等手段为载体的纪念品或其他工艺品。

(四)其他经专家鉴定认证后属于文物与陈列品范围的物品。

第三章 文物与陈列品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的监管、委托及协调工作;档案馆作为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文物与陈列品的鉴定、登记、存档、统计、调拨、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的二级单位,受归口业务管理部门——档案馆委托,负责各单位文物与陈列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建账、使用、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定岗负责,并报档案馆登记备案,务必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主体。

第六条 对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给学校的文物与陈列品,由档案馆负责接受并统一归口管理;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则负责办理接受捐赠文物与陈列品的相关部门报批和海关免税进关等手续。

第四章 文物与陈列品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和改进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于珍贵文物与陈列品,档案馆应组织专家鉴定,进行定级、分类,建立藏品档案,并入库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一般文物与陈列品可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珍贵文物与陈列品原则上需移交档案馆专门保管,确实需要保存在本单位的,应向档案馆登记备案;凡达到博物馆藏品标准,特别是国家一、二级藏品标准的,应送交档案馆,归入库房藏品专柜,统一妥善保管。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获得的文物与陈列品应及时在学校固定资产(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系统上登记;档案馆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定期对校内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文物与陈列品的登记制度,如若发现漏登、错登等情况,应及时补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文物与陈列品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一经发现损坏、丢失的,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做好补救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出借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档案馆负责并保管的文物与陈列品在本校范围内出借时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馆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对于珍贵文物与陈列品的出借,须经校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

(二)校内各单位负责并保管的文物与陈列品在本校范围内出借时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同时报档案馆备案。

(三)原则上不得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文物与陈列品,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该文物与陈列品负责或保管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档案馆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出借;未履行相应手续擅自出借且造成文物和陈列品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与陈列品的安全,经鉴定被列为文物与陈列品的报废仪器设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保护有文物价值的废旧仪器设备办法》沪交内(档)【201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有文物与陈列品的二级单位,其负责人在离任(离岗)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报档案馆备案。

第五章 文物与陈列品捐赠接受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提倡各二级单位积极参与文物与陈列品的征集工作。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在学校固定资产(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系统上登记,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接受捐赠文物与陈列品审核表》和《上海交通大学接受捐赠文物与陈列品验收表》报送校档案馆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提高保护文物与陈列品的意识。对于积极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妥善收藏、保管和使用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文物与陈列品损坏和丢失的,应负责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和实验室处、档案馆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接受捐赠文物与陈列品管理试行办法》(沪交博翁字【1997】第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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