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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利用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3-01    撰稿: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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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现对利用者申请查阅利用上海交通大学档案文博管理中心馆藏档案作如下告知:

一、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与有效证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可以利用本中心已开放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单位因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利用本中心未开放档案的,应凭有效证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利用。公民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的涉及民生的未开放档案。

三、为保护档案原件,本中心已经数字化处理的档案,原则上不提供档案原件。

四、本中心馆藏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外借,利用者应当在本中心指定场所利用档案。档案只限申请人查阅;不得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对档案进行拍摄。

五、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档案者,应按照本中心相关程序办理外借审批手续并履行档案保管保护责任(后附《档案外借承诺书》)。

六、复制档案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制。

七、属于本中心馆藏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八、在利用档案过程中有违反《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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